摘 要: | 本文认为 ,全面地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要注意区分两个层次的概念关系。一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二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当前 ,执政党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这种国家形态的手段 ,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其必然性从根本上说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必要性 ,表现在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 ,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或根本方式的地位 ,因为一是就哲学根据而言 ,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 ;二是就实践根据而言 ,德治也不能居于治国的根本方式地位 ;三是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 ,历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 ;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 ,现实德治的功用威慑力远不及法治功用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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