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勇告拆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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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向北 杜德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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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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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决不公,拆迁办成被告璧山县璧城镇璧永路34号房屋是陈道珍的私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1995年按照璧山县委、县府“三路一街”改造的总体规划,陈道珍的该私房被划入红线内,需全部拆迁,其拆迁期限为1995年7月1日至8月31日。陈于1995年7月13日自行搬迁,璧山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也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但由于搬迁安置补偿未落实,陈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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