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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分析
引用本文:赵增辉,王凤山.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99-101.
作者姓名:赵增辉  王凤山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52;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义务人即取得拒绝给付的时效抗辩权 ,而权利人因此蒙受惩治利益 ,其实体诉权可能消灭。义务人抗辩权之取得与权利人实体诉权之消灭并非诉讼时效完成时所同引起的两项平等的法律效果。义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 ,但其抛弃的意思表示必须达到义务人愿意履行义务的程度 :仅凭义务人以契约承认债务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之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其必定抛弃了时效利益。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 ,权利人的请求权也并非绝对不能实现。

关 键 词:时效利益  实体诉权  抛弃  救济措施
文章编号:1009-4997(2004)02-00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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