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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兼论后现代性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
引用本文:周世中.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兼论后现代性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J].河北法学,2009,27(8).
作者姓名:周世中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基金项目:"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变迁;现实作用与和谐社会建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规划基金项目(05JA82004)"广西瑶族习惯法的现状与作用研究",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项目 
摘    要: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包含人们所熟悉的理性、启蒙、科学、主体性,自我意识、创造性、批判精神等.从多维的角度来透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个体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理性化的公共文化精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历史叙事.与现代性多元化精神维度相一致.法的主体性也表现为多种属性的统一.而在后现代主义的视野下,法的主体性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关 键 词:现代性  后现代性  主体性  精神维度

The Spirit of Modernity and the Main Body of Law——On the main body of law under the post-modern perspective
ZHOU Shi-zhong.The Spirit of Modernity and the Main Body of Law——On the main body of law under the post-modern perspective[J].Hebei Law Science,2009,27(8).
Authors:ZHOU Shi-z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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