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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组织卖淫罪
作者姓名:许文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刑法谦抑性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刑法谦抑性要求严格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惩罚程度,尽可能地实现非罪化和轻刑化。然而我国一直以来在严禁卖淫嫖娼政策的指导下,对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规制,不仅对各种情形的组织卖淫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且设置的刑罚过重且未根据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不涉及幼女的以非强迫的手段组织卖淫的行为实现轻刑化和非罪化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奋斗目标。

关 键 词:刑法谦抑性  组织卖淫罪  非罪化  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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