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法律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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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国炎,黄海林.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法律质疑[J]. 政治与法律, 2002, 0(6): 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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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国炎 黄海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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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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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除国营企业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均是民营企业,它们可以自由选择法定模式,例如合伙、法人或公司。除合伙外,只要投资人的财产能够与法人的财产分离,从保护公共利益来说,法人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只要企业符合合伙、法人、公司要求,任何企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和承担同等税赋义务,而不因投资来源有别而给予各种经济成分或身份。不同经济成分的所有权汇合成法人或公司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一旦投资人资本或财产到位,其财产所有权必须转换成法人或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就此,原先的所有权即刻消灭,原所有权亦不得主张其所有权权利,而只能主张其股权权利。正因为如此,法律重视的是所有权或法律地位,而不是经济成分,因为不同经济成分投入到法人或公司后,其所有权将融化为法人或公司本身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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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2)06-0069-04 |
Doubts About State-Owned Enterprises.Non-State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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