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先行判决”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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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福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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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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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很少运用这一条款。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该条文规定的理解上还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有的则有多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案件可以由一个诉组成,也可以由多个诉组成。所谓诉,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比如离婚案件,一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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