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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刘旺洪,张智灵.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1):149-162.
作者姓名:刘旺洪  张智灵
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 [2]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摘    要:本文认为童之伟教授关于法理学范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他认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社会整体权利(或称之为“法权”)是不科学的。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应当是具有普遍性、高度抽象性和简洁性的“元概念”,而这个范畴就是权利,法律和法学中的其他概念都是权利概念所内蕴的,是它逻辑衍生出来的,权力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权利直接产生并成为法律某一领域的基础的范畴“对子”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就是: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范畴,职权与职责是国家法的基本范畴,而权利与权力则是整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基本范畴。

关 键 词:法理学  核心范畴  权利  义务  职权  职责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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