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治在观念上要“三破三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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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绍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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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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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破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人治至上的观念是封建社会的残余,必须在实践中逐步破除这种历史的旧观念和习惯势力。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民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只有破除人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社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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