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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罪犯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调研报告
作者姓名:叶慧薇  黄维  方侃乐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指标——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与一般老弱病残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不同,由于怀孕、哺乳属于女性的特殊生理期,期间需要定期孕检、保证营养等措施,但我国现有监区条件难以满足怀孕罪犯孕期的各项基本保障。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  司法体制改革  监区  全面依法治国  女性罪犯  调研报告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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