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孙光辉,男,56岁。 被告:李振生,男,55岁。 被继承人孙玉兰与其夫1939年收养3个月的李树林为养子。李成年婚后与其养父母分居另过。1975年孙玉兰患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其夫两年后也病故。孙靠其弟孙光辉及养子李树林照顾生活。由于孙久病不愈,饮食起居不能自理,李深感棘手,便于1981年6月私自与堂兄李振生协商签订了“让产承养协议”。协议约定:孙玉兰由李振生扶养,孙死后李树林放弃继承权,遗产全部归李振生所有。居委会主任王某及孙光辉在场见证。协议后,李振生将孙玉兰接回家中扶养。8个月后,孙病故,遗有房屋14间。李树林再次表示放弃继承权,而被继承人孙玉兰之弟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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