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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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恽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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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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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某法院判决撤销一个“协调会议纪要”的案例进行评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司法解释必须严格以“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为前提,而无权对法律规定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作限制或扩大的解释,在立法机关未对法律作出修改前,现行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这是法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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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可诉性 司法解释 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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