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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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钢,刘学在.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外法学,1999,0(3):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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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钢 刘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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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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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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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拟制自认 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上的自认 自认制度 当事人 辩论主义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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