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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游客代买保险未尽注意义务应当赔偿损失
作者姓名:颜梅生
摘    要:【案情】2009年10月1日,62岁的华玲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团的旅游,路线为开封、洛阳、少林寺、龙门石窟、西安等,为时共11天,计付旅游费3200元及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

关 键 词:旅行社  保险费  赔偿损失  注意义务  应当  游客  人身意外伤害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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