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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纠正错案
作者姓名:王亚非
作者单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摘    要: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制约。这是近代一切国家立法的标准。国家赔偿法所立法的宗旨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启动此程序,在一些人看来是等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明明知道办了错案,就是不给赔偿。所以,有些老百姓气愤而又无奈地说“赔偿法规定的非常好,到实践中就成了不赔法。”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上变化很大。刚开始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许多同志有怕赔思想,认为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怕自己亮自己的丑,影响检察机关形象;二是怕财政困难,赔偿金不能到位,执行难;三是怕决定赔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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