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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关 键 词:新加坡  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由贸易协定  进出口货物  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进口货物  货物申报  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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