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善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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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立 马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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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善意”一词,在民法上通常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应以善意履行”。另一种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况。如货物买卖的承受人不知出卖人对货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承受该货物的心理状态,就是善意。各国民法典中的善意,大多是指这种善意。本文所研究的,也仅是这种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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