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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姓名:徐卓斌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摘    要:技术标准中的方法、程序、参数等属于技术方案,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标准之上可以存在著作权,但并非所有技术标准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强制性标准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宜保护立法或行政部门主持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否则可能导致“既鼓励又限制”之目的紊乱;政府部门的推荐并不改变企业标准的性质,不可将其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技术标准具有公共性,给予企业标准著作权法保护时,其保护强度应较一般文艺作品为弱;同时又是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其保护强度应进一步减弱.

关 键 词:技术标准  著作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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