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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预防方法
引用本文:王刚平.试论经济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预防方法[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王刚平
摘    要:一、经济诈骗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以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 此种犯罪在经济诈骗犯罪中占有极高的比例,而且极易与经济合同纠纷混淆起来。此种犯罪最常见的手段是以法人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以此来诈骗货款。事实上,这个“法人”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与建立程序,没有营业执照而非法营业,甚至是借用别单位的法人名称、帐号等;有的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进行的经济活动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完全不符,因此不可能履行签订的合同。区分经济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应该是:前者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犯罪手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因此,从客观上说,所谓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从主观上说,行为人也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是为了掩人耳目而仅仅象征性的履行极少部分的“合同”。而后者是指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如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付款等等。对签订合同时准备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为是经济犯罪;对既知合同无法履行、又收取了对方货款拒不退还、长期非法占有的,应认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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