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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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荣.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J].人民检察,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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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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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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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就是发表公诉意见书,这是公诉人根据事前审查和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的有关情况,在起诉书的基础上对案件的证据、定性和量刑等方面作出的综合性认定。在法庭审判实践中,法庭调查、证据质证阶段和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书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笔者认为这一现实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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