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生活保障,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以及遭受不幸风险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安全措施。提供保障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享受保障的则是国家规定需要保障的劳动者或社会成员。通过保障,实现“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安定”的目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一个“特指”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下岗职工当前利益的特殊保护措施。这里享受保障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即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是指因某种原因从原来工作岗位上游离出来而又重新获得就业机会的过程,即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失去工作岗位——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过程。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前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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