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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间债权、债务性质的认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摘    要: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于200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归还婚后欠的5万元欠款。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2001年8月5日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欠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原告刘某某称:对欠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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