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之进士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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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伟凯.试析明《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之进士犯罪[J].求索,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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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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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副研究员、博士天津3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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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洪武十八年乙丑科是明朝建国后第二次开科取士,本科共取中进士472名,但其中147名任职不足一年便因犯罪受到处分。具体说来,这次犯罪有两个明显特点,中央级官员为犯罪的主体;经济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当时社会风气败坏及官员俸禄低薄密切相关。而且这次大规模进士犯罪对此后洪武朝取士数量及对进士的使用安排也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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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朝 进士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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