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12月22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涂景新(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慧艳(涂景新之妻)、黄智忠(原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三人送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三人无罪.从法律意义上为该案划上了一个句号。随后,海南以及全国各地的媒体、互联网对该案立即作出了大规模的报道并展开了讨论。舆论普遍认为,该案撤销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涂景新、王慧艳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黄智忠犯有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但也有的学者评论此案表现出了“判决私有化”的倾向.损害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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