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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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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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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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空判"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并且有违正义原则,罚金刑适用范围的不当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很少适用,而且贪利性犯罪中罚金刑配置也不合理。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增加罚金刑对轻微故意犯罪的适用;应把过失犯罪作为罚金刑适用的主要对象;合理规定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的适用,如增加罚金刑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适用、严格限制罚金刑对直接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贪利性犯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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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罚金刑 适用范围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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