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数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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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洪江.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数额认定[J].人民司法,2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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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洪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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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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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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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通市 行为人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 改制过程 国家控股企业 犯罪数额 主体身份 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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