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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数额认定
作者姓名:
高洪江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关 键 词:
南通市
行为人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
改制过程
国家控股企业
犯罪数额
主体身份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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