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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    要:<正>宁政规发[201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民营经济发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二、修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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