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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刘明尧.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6(7):148-150.
作者姓名:刘明尧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债权申报存在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债权申报期限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期间,逾期未申报债权在性质上丧失的仅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与地位,不会产生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其救济方式是补充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没有申报义务。

关 键 词:债权  破产  申报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7-0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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