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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特殊类型的诉讼案件
作者姓名:华玉刚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进行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88年7月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或经济)权益纠纷作调处或者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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