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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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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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支树平 局务会议 高虎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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