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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作者姓名:孔祥俊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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