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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返还孳息时应考虑执行回转的补偿性
作者姓名:张心阳  袁楠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在执行回转的返还孳息计征时,应当区分原申请执行人在原审或原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出具虚假证据等恶意行为,对因法院、仲裁机关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启动的执行回转程序,在计征返还孳息时不宜苛以过高标准,而应考虑执行回转程序的补偿性。

关 键 词:执行回转  孳息  申请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仲裁机关  裁判要旨  迟延履行  民事诉讼法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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