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就该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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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吉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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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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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五一”前夕,四川省宜宾县退休女干部胡全英来函反映:9年前,她与宜宾县复龙乡企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书”,由于复龙乡政府违约,私自将当事人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卖给了他人,给当事人造成了40多万元的损失,她希望能反映她的呼声,维护她的合法权益。1996年6月,四川省宜宾县退休女干部胡全英,一心想让山区农民找条致富路,兴办了一家扶贫企业——复龙酱园厂,并自筹资金10多万元,租下复龙乡企业办公室闲置的房屋和场地作厂房。当年6月15日由乡政府监证的“租房协议书”正式签订。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租期5年,租金每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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