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条第2款新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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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芳.《刑法》第29条第2款新解[J].法制与经济,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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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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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41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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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唆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制度中最黑暗而混乱的一页”。究其原因,除了教唆犯本身的复杂性使然外,学者们对《刑法》29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也是造成教唆犯理论混乱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教唆犯”、“被教唆的人”、“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方面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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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教唆犯 被教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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