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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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岚,李志良.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7(2):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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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岚 李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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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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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形成鉴定争议。笔者在鉴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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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力障碍 伤残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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