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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研究——从一则案例说起
作者姓名:张得杰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政府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以行政命令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型政府逐渐向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公有公共设施的大量存在,导致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形也逐渐增多。目前,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只有确定其性质才能便于公民进行救济,才能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

关 键 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国家赔偿  公平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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