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与吸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固有习惯法——以《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为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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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其才,罗昶.尊重与吸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固有习惯法——以《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为考察对象[J].清华法学,2012(2):127-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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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其才 罗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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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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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习惯法的当代传承和现代价值——以广西金秀瑶族为考察对象”(项目批准号:10YJA820021)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立法与习惯法研究”(批准号11BFX002)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瑶族习惯法与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11108109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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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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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 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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