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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
摘    要: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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