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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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金宝 沈林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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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部,江苏,南京,2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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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前苏联检察模式的影响,我国检察机构一直被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定位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根本上,该定位不仅不符合科学的权力分工理论,而且也与我国整个政治体制的构建理念相冲突,是造成我国人大权力虚化和司法不公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实现我国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必须重新定位并构建我国的检察机构,将现行检察机关一分为二,一部分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执行公诉和侦察监督职能;另一部分则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一般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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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定位 监督权力 监督权利 |
文章编号: | 1008-9187-(2008)01-007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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