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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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春丽.论我国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J].法律科学,2014(3):10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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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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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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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CLS(2011)A0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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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证券欺诈案中,个人投资者救济难题是投资者"代理人"责任规则不健全、证券欺诈救济机制不完善的结果。不当获利返还原则是内涵"矫正正义"的结构性原则,该原则将投资者收益权保障目标贯穿于投资者代理人过错考察和证券欺诈赔偿基金制度中。"公平基金"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大量投资者通过公平基金获偿。这也为我国投资者救济难题的解决和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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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获利 赔偿 证券欺诈 个人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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