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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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荣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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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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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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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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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刑法 经济自由 过度犯罪化 法治市场经济 刑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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