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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作者姓名:曾新华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3QD04)
摘    要: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其中若干重要问题仍存在争议。该制度名称应为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称谓均不准确。全面调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经三机关委托或者许可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辩护人。全面调查报告属于证据。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需要接力,但更要给力。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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