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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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京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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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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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9CFX056)“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刑法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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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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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法益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行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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