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何以会 “竞合”? ———一个概念上的澄清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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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良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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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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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光华教育基金会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两岸法治交流项目、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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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难。刑法分则法条本质上具有互斥性,所谓的法条逻辑类型并不具有确定性,最终仍将归结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法条竞合基本上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存在一个可验证性的标准,其理论价值相当有限。即使取消法条竞合概念,也不会给案件认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法条竞合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对照功能,特别是在界定想象竞合犯、明确刑罚适用原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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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条竞合 假性竞合 行为事实 构成要件类型 重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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