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中的法益处分权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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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毅丞 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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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1121 [2]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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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青年项目(11CFX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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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被害人承诺中,法益处分权存在司法界限和立法界限。在司法界限中,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自己决定的自由不受侵犯,因而社会伦理规范和法益的重要性都不得作为限制自己决定权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被害人对法益的处分自由不受限制。但生命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无论有无承诺,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同时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自由,因此承诺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立法界限中,刑法可以基于重大法益面临的普遍危险性、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关联性以及自律判断的不充分等方面的实质理由对法益处分权进行特别限制。这些立法限制只能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法益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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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己决定权 规范限制论 法益限制论 自由中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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