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受益回避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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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思荣 魏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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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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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基金项目(丙B-08)、杭州师范大学望道文科学者激励项目(RW-WD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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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受益回避,即因特定角色之承担从而能对他人遗嘱的成立或生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入,不得从该他人遗嘱中受益。遗嘱受益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遗嘱订立时遗嘱人的监护人、医疗人员和参与遗嘱订立的见证人、公证人及起草人,以及前列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遗嘱受益回避的除外情形为:前述人员与遗嘱人之间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关系;即使某见证人或公证人没有参与,遗嘱也能有效成立;遗嘱起草人被列为受益人时,遗嘱人已征询无利害关系律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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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受益回避 监护人 医疗人员 遗嘱参与人 中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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