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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
引用本文:郭辉.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J].法律科学,2014(1):58-67.
作者姓名:郭辉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关 键 词:共同危险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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