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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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友军.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J].法律科学,2014(4):127-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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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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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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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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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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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警示义务 召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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