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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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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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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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项目(10YJA820132),清华大学人文社科振兴基金(2010WKY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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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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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履行担保功能 违约金损害赔偿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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